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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最低补贴10万,地方新政来啦!
2025-09-12 13: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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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卫健委联合厦门市委编办等七部门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合理规划托班资源、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的具体举措。《措施》的出台使厦门在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将为更多家庭提供便捷、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措施》提出,2026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岁—6岁儿童入园需求前提下增设托班,原则上招收2岁—3岁幼儿。但托班数量不得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且班级总数不超过规划上限。



在规范托班招生方面,每年秋季统一进行招生,每班不超过20人,优先招收片区内幼儿,剩余托位可面向片区外招生。幼儿园需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遵循2岁—3岁幼儿发展规律,并加强家园社协同共育,宣传科学育儿理念。


在保障人员配备与待遇方面,明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配置标准,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或3名教师)。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按照幼儿园其他同类从业人员相关标准保障收入和激励保障待遇。


在托班经费保障方面,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由幼儿园收取,并由财政部门全额返拔。生均公用经费按标准核拨,并可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每增设一个托班可获10万元一次性改造补助,由市、区财政按6比4分担。普惠性幼儿园托班补助参照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办法执行。


据了解,《措施》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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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

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厦卫规〔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

  若干措施(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为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均衡发展,现就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托班资源


  各区政府应组织发改、资源规划、卫健、教育等部门根据现有托育机构布局、幼儿园布局和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开办、规划、建设幼儿园托班。2026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支持现有幼儿园在符合国家省市幼儿园办学标准和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具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获得运营经费有效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增设托班,原则上招收2-3岁幼儿。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优化登记备案程序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组织登记备案。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且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主要职责,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和修改章程核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新增“托育服务”的经营范围。


  幼儿园开设托班,应符合《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检测合格报告)。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和日常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三、规范托班招生管理


  幼儿园托班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各幼儿园按片区内申请入托幼儿的月龄从大到小招生,有剩余托位的可招收片区外幼儿。幼儿园要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基本情况通过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间共享信息获取。


  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2-3岁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结合幼儿园日常作息安排制订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做好家园社协同共育,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形成育人合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四、保障托班从业人员配备


  幼儿园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保育相关培训。鼓励托班保育人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资格。


  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其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按照幼儿园其他同类从业人员相关标准保障收入和激励保障待遇。所需从业人员数量由教育部门核准,据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人员经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


  五、健全托班经费保障机制


  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原则上按学期(每学期4.5个月)收取。托班保育费由幼儿园收取,并由财政部门全额返拔。公办幼儿园托班公用经费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核拨,鼓励各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托班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一次性改造补助10万元/托班,由市区财政按照6:4分担,纳入教育部门预算。超出部分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公办幼儿园严禁挤占挪用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和保教保育费用于托班运营。


普惠性幼儿园(含实行分级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单位办、企业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助依据《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厦卫规〔2023〕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六、加强专业建设宣传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分类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托班管理力量和教研力量,专人负责,保证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发挥好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本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印发




来源:综合自厦门广电网、厦门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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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3: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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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卫健委联合厦门市委编办等七部门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合理规划托班资源、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的具体举措。《措施》的出台使厦门在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将为更多家庭提供便捷、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措施》提出,2026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岁—6岁儿童入园需求前提下增设托班,原则上招收2岁—3岁幼儿。但托班数量不得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且班级总数不超过规划上限。



在规范托班招生方面,每年秋季统一进行招生,每班不超过20人,优先招收片区内幼儿,剩余托位可面向片区外招生。幼儿园需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遵循2岁—3岁幼儿发展规律,并加强家园社协同共育,宣传科学育儿理念。


在保障人员配备与待遇方面,明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配置标准,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或3名教师)。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按照幼儿园其他同类从业人员相关标准保障收入和激励保障待遇。


在托班经费保障方面,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由幼儿园收取,并由财政部门全额返拔。生均公用经费按标准核拨,并可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每增设一个托班可获10万元一次性改造补助,由市、区财政按6比4分担。普惠性幼儿园托班补助参照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办法执行。


据了解,《措施》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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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

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厦卫规〔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

  若干措施(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为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均衡发展,现就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托班资源


  各区政府应组织发改、资源规划、卫健、教育等部门根据现有托育机构布局、幼儿园布局和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开办、规划、建设幼儿园托班。2026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支持现有幼儿园在符合国家省市幼儿园办学标准和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具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获得运营经费有效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增设托班,原则上招收2-3岁幼儿。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优化登记备案程序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组织登记备案。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且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主要职责,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和修改章程核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新增“托育服务”的经营范围。


  幼儿园开设托班,应符合《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检测合格报告)。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和日常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三、规范托班招生管理


  幼儿园托班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各幼儿园按片区内申请入托幼儿的月龄从大到小招生,有剩余托位的可招收片区外幼儿。幼儿园要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基本情况通过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间共享信息获取。


  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2-3岁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结合幼儿园日常作息安排制订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做好家园社协同共育,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形成育人合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四、保障托班从业人员配备


  幼儿园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保育相关培训。鼓励托班保育人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资格。


  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其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按照幼儿园其他同类从业人员相关标准保障收入和激励保障待遇。所需从业人员数量由教育部门核准,据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人员经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


  五、健全托班经费保障机制


  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原则上按学期(每学期4.5个月)收取。托班保育费由幼儿园收取,并由财政部门全额返拔。公办幼儿园托班公用经费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核拨,鼓励各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托班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一次性改造补助10万元/托班,由市区财政按照6:4分担,纳入教育部门预算。超出部分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公办幼儿园严禁挤占挪用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和保教保育费用于托班运营。


普惠性幼儿园(含实行分级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单位办、企业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助依据《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厦卫规〔2023〕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六、加强专业建设宣传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分类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托班管理力量和教研力量,专人负责,保证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发挥好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本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印发




来源:综合自厦门广电网、厦门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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